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尚自成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有收入來源分別為強維營造有限公司、東柏有限公司、宏展瀝青有限公司之收入漏未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請補列該筆收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提出,並說明該筆收入為何、自何時起開始有該筆收入、每月收入數額若干及目前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㈢聲請人表明有扶養2名子女 尚昱翔 、 尚家羽 ,請詳實說明扶
養尚昱翔、尚家羽所實際支出之每月扶養費數額各為若干?㈣聲請人稱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
冊顯示,聲請人為「龍發行」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龍發行」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龍發行」,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㈤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於聲請狀所附之
影本僅有存摺封面),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㈥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2月起至106年1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㈧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