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告 張忠貞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
李國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惟就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擴張後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5萬0,666元,第二項請求被告提撥11萬4,069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226萬4,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可暫免徵1/2裁判費,故本件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737元(23,473元÷2=11,73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僅繳納8,074元,尚有3,66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3,663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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