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聲請人 廖雅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鈞院為更生之聲請,為使程序順利進行爰聲請停止案外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伊所為之強制執行事件(鈞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3633號)程序云云。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為停止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其次,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條例第15條)。又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
三、查,聲請人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