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 林何麗雲 上列聲請人林何麗雲因與相對人 徐武進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何麗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徐武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當事人姓名勿遮掩)。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