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727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陳榮明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榮明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陳榮明已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被告陳榮明既於起訴前死亡,應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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