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0月7日以
裁定命原告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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