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八八號,併案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法院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判處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有期徒刑七月,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在本院審理時,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據其所具上訴狀所載,僅空言不服原判決,是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