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所處主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一三七三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傷│有六││南│9│南│││南││││││期月││投│6│投│簡││投│簡││2│││徒│8│地│偵6│地│2│4│地│2│4│執1││害│刑││檢│4│院│上6││院│上6││8│││││署│││││││││├──┼────┼────┼──┼─────┼─┼───┼────┼─┼───┼────┼────┤│槍械│有三罰五││南││台│││台│││3││砲管│期年金萬│初│投│9│中│上4││中│上4││7││彈制│徒新元│某日至│地│偵2│高│6│7│高│6│8│執3││藥條│刑台│2│檢│8│分│訴6││分│訴6││1││刀例│幣││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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