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柒│九十一年│臺│九十二年│臺│九十二年│九十二年│││九十二年│臺中地檢││品│期月│十月間同│中│毒偵字第│中│度訴字第│四月│同│上│五月│九十二年││危│徒│九十二年│地│五九七號│地│八三三號│十五日│││十二日│執字第四││害制│刑│二月十五│檢││院││││││九五九號││││日│││││││││││││││││││││││├──┼──┼────┼─┼────┼─┼────┼────┼─┼────┼────┼────┤│強│有陸│九十二年│臺│九十二年│臺│九十三年│九十三年│││九十三年│臺中地檢│││期年│二月六日│中│偵字第四│中│上訴字第│七月│同│上│九月│九十三年│││徒││地│一四○號│高│七○九號│十五日│││三日│執字第七││盜│刑││檢││分││││││一一八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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