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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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孝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孝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按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誤載為「否」,顯係「是」之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聲請之本旨,業經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邱孝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刑事聲請狀」可佐(本院卷第11~22、53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總後,與其他判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4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均是戕害自己身體健康,對他人尚未造成實質侵害,且上開4罪犯罪時間係在107年11月6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及108年2月2日,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考量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號、院字第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11/6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07/11/6108/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115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11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決日期108/11/14108/11/14108/08/22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最高法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1/14109/02/26108/08/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3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14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869號編號1、2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02/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決日期108/02/02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4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8/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2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