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告 王曉薇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23樓訴訟代理人 張正勳 律師被告 郭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履行契約,惟被告之住所係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於本院訊問時,經被告自陳在卷(本院卷第221頁),復據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戶籍資料確認無訛,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7頁),則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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