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3號聲請人 洪銘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佩瑩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洪銘汎台新銀行北大分行112年5月8日500,000元E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