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調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
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曾瑞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