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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