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88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95年6月12日第1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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