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9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81,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
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