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9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81,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
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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