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勞簡字第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 告 生力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複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