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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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
被   告 生力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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