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乙○○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監字第62號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陳淑媛書記官邱鴻志通譯吳仲軒到庭調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相對人甲○○同意雙方所生之子即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相對人丙○○任之。
二、相對人甲○○對聲請人乙○○有探視權,探視方法如下:
1、相對人甲○○得於每星期六或日擇一日,前往宜蘭縣○○鄉○○村○鄰○○路104之2號相對人丙○○住處探視聲請人乙○○,於當日下午二時起至下午五時止,探視前一日須先行以電話通知相對人丙○○之妹 林鳳學 ,由相對人甲○○自行接送回其住所。
2、雙方不得灌輸聲請人乙○○對他方不利之觀感。
三、相對人甲○○同意自98年11月30日起,於每月30日匯寄子女撫養費用新台幣伍仟元予林鳳學帳戶內,迄至聲請人乙○○成年為止。如果遲誤兩期未支付,視為全部到期。
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閱(朗讀)認無訛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吳秋樵律師相對人甲○○:甲○○相對人丙○○:丙○○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邱鴻志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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