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0月19日具狀提起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主張被侵害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被侵害之土地面積或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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