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一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七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諭令暨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壁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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