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四
戊○○男五丁○○男三甲○○男四乙○○男四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內關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三一號)」應更正為「(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八0、八四一三、九八一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九七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內關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三一號)」,顯係「(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八0、八四一三、九八一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九七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