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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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