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 律師
李晉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男三選任辯護人 李晋安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 曾晉鑫 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各裁定延長羈押一次,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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