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原告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維新 被告特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八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