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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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屆滿後,經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予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貳月,嗣二月延長羈押期間,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屆滿,本院再認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予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貳月,惟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期間,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即將屆滿。本院認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予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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