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共犯、被害人尚待查證,因認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多次涉嫌搶奪,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七月二日、九月二日二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