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敬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銘峰 律師
李汶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