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 林月霞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被告 李榮峰 即 李永同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萬捌仟捌佰元部分,自如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叄佰壹拾柒萬貳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81,200元,及其中15,108,800元部分,自如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其中3,172,400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3,172,400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自民國103年4月7日起算,其餘部分不變。經核原告所為前開訴之變更,係屬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在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債務人李永同生前以本票為借款憑證,向訴外人 沈斌 借款14,781,200元,陸續交付沈斌如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本票22紙,面額共計11,608,800元、如附表二所示支票15紙,面額共計3,172,400元,本票部分均於到期日當天提示未獲兌現,嗣經沈斌一再催討,李永同於90年間曾允諾要處理,惟竟不知去向,沈斌於100年間始知李永同已經死亡,並於102年12月16日將上開債權以6,400,000元轉讓予原告。
(二)債務人李永同生前以本票為借款憑證,向訴外人沈 陳寶桂 借款3,500,000元,交付 沈陳寶桂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同額本票1紙,並將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沈陳寶桂,該本票於到期日提示未獲兌現,嗣經沈陳寶桂一再催討,李永同於90年間曾允諾要處理,惟竟不知去向,沈陳寶桂亦於10
0年間始知李永同已經死亡,並於102年12月16日將上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以3,500,000元轉讓予原告。
(三)李永同於95年11月25日死亡,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36號裁定選任李榮峰為李永同之遺產管理人,爰依票據法第
3條、第85條(第124條準用)、第121條等規定,向李永同之遺產管理人即被告請求給付票款,並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清償消費借貸債務。
(四)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裁定書、本票及支票、債權讓與契約書、交付價款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巧玟附表一:本票明細表┌──┬────┬───────┬───────┐│編號│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票據號碼││││幣)││├──┼────┼───────┼───────┤│1│79.05.17│1,500,000元│044306│├──┼────┼───────┼───────┤│2│80.04.24│900,000元│0000000│├──┼────┼───────┼───────┤│3│82.02.15│150,000元│0000000│├──┼────┼───────┼───────┤│4│82.03.23│400,000元│0000000│├──┼────┼───────┼───────┤│5│82.04.20│100,000元│0000000│├──┼────┼───────┼───────┤│6│82.05.26│72,800元│0000000│├──┼────┼───────┼───────┤│7│82.06.01│250,000元│0000000│├──┼────┼───────┼───────┤│8│82.06.17│500,000元│0000000│├──┼────┼───────┼───────┤│9│82.06.26│400,000元│0000000│├──┼────┼───────┼───────┤│10│82.09.26│434,000元│0000000│├──┼────┼───────┼───────┤│11│83.02.15│72,000元│0000000│├──┼────┼───────┼───────┤│12│83.03.07│500,000元│0000000│├──┼────┼───────┼───────┤│13│83.03.02│300,000元│0000000│├──┼────┼───────┼───────┤│14│83.04.08│500,000元│0000000│├──┼────┼───────┼───────┤│15│82.09.09│500,000元│0000000│├──┼────┼───────┼───────┤│16│82.11.10│600,000元│0000000│├──┼────┼───────┼───────┤│17│79.03.18│2,400,000元│0000000│├──┼────┼───────┼───────┤│18│82.05.12│500,000元│0000000│├──┼────┼───────┼───────┤│19│82.05.14│300,000元│0000000│├──┼────┼───────┼───────┤│20│82.07.09│650,000元│0000000│├──┼────┼───────┼───────┤│21│82.07.20│350,000元│0000000│├──┼────┼───────┼───────┤│22│82.08.16│230,000元│0000000│├──┼────┼───────┼───────┤│23│79.05.08│3,500,000元│044308│└──┴────┴───────┴───────┘附表二:支票明細表┌──┬────┬──────────┬───────┬───────┐│編號│發票日│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票據號碼│││││幣)││├──┼────┼──────────┼───────┼───────┤│1│81.10.19│華南銀行南港分行│100,000元│LB0000000│├──┼────┼──────────┼───────┼───────┤│2│82.06.06│萬通銀行總行儲蓄部│50,900元│AA0000000│├──┼────┼──────────┼───────┼───────┤│3│82.06.07│第一銀行松江分行│192,000元│GA0000000│├──┼────┼──────────┼───────┼───────┤│4│82.06.08│第一銀行松江分行│107,500元│GA0000000│├──┼────┼──────────┼───────┼───────┤│5│82.07.02│第一銀行松江分行│50,000元│GA0000000│├──┼────┼──────────┼───────┼───────┤│6│82.07.07│第一銀行松江分行│200,000元│GA0000000│├──┼────┼──────────┼───────┼───────┤│7│82.08.05│第一銀行松江分行│192,000元│GA0000000│├──┼────┼──────────┼───────┼───────┤│8│82.09.03│華南銀行南港分行│200,000元│LB0000000│├──┼────┼──────────┼───────┼───────┤│9│82.10.22│第一銀行松江分行│400,000元│HA0000000│├──┼────┼──────────┼───────┼───────┤│10│82.11.02│第一銀行松江分行│200,000元│GA0000000│├──┼────┼──────────┼───────┼───────┤│11│82.11.09│第一銀行松江分行│500,000元│HA0000000│├──┼────┼──────────┼───────┼───────┤│12│82.11.13│第一銀行松江分行│300,000元│HA0000000│├──┼────┼──────────┼───────┼───────┤│13│82.11.24│第一銀行松江分行│200,000元│GA0000000│├──┼────┼──────────┼───────┼───────┤│14│82.12.10│第一銀行松江分行│180,000元│GA0000000│├──┼────┼──────────┼───────┼───────┤│15│82.12.10│第一銀行松江分行│300,000元│G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