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星慧選任辯護人李建慶律師
方伯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2月31日
102年度審簡字第104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2年度偵續字第24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吳星慧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爰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難認有何悔悟之意,請求從重量刑,告訴人請求上訴時亦另主張被告登錄被害人 林清松 網路銀行帳號提款之犯行構成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罪嫌,爰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行使偽造文書犯行業據被告自白在卷(102年度偵續字第241號卷第80頁、102年度審簡字第1041號卷第157頁背面、本院卷第49頁、第82頁背面),並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影本、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民國103年2月21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及所附網路交易申辦資料、網路銀行網頁資料等件在卷可稽(101年度他字第4067號卷第16至17、20至62頁、本院卷第41至46頁),洵堪認定。原審以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審酌其動機、目的及手段,犯後迭於偵、審程序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其係因為急於支付被害人林清松之喪葬等費用,方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其職權行使,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不當之處,其量刑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事,核屬妥適。綜上所述,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告訴人 林禹成 另指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罪嫌部分,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其係將所提領之款項用於附表所示之林清松之診療費用及後事處理費用,並提出附表所示之單據為證。觀諸附表所示單據,被告確於林清松死亡後陸續支付各該單據所載款項,足認林清松死亡後,被告確實需款支應相關診療費用、喪葬費用及生活費用;衡酌林清松彰化銀行總部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係被告與林清松基於夫妻同居共財關係所共同使用之帳戶,堪認被告辯稱其於網路轉帳時,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乙節,應屬實在。本案既無事證足認被告於101年5月21日、同年月22日將上開2帳戶內款項以網路轉帳轉入自己帳戶內時,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意圖,自難對被告以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罪相繩,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黃怡瑜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附表:
┌──┬─────┬────┬──────────┬───────────────────┐│編號│繳費日期│金額(新│用途│單據(卷證頁數)││││臺幣)│││├──┼─────┼────┼──────────┼───────────────────┤│1│101年5月│863元│台灣電力公司5月份電│台灣電力公司101年5月電費通知及收據1紙│││21日││費│(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34頁)│├──┼─────┼────┼──────────┼───────────────────┤│2│101年5月│1,724元│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份瓦斯費│││21日││司5月份瓦斯費│通知單兼用戶收執聯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35頁)│├──┼─────┼────┼──────────┼───────────────────┤│3│101年農曆│16,000元│承天禪寺「做七」功德│承天禪寺做七功德金感謝狀8紙(101年度他│││閏4月、5││金每次2,000元,共8│字第3700號卷第336頁至第337頁)│││月等││次││├──┼─────┼────┼──────────┼───────────────────┤│4│101年5月│3,50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5月│││23日││佛教基金會捐贈護生費│23日捐贈護生3,500元收據1紙(101年度他│││││用│字第3700號卷第338頁)│││├────┼──────────┼───────────────────┤│││3,50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5月│││││佛教基金會捐贈法 寶善 │23日捐贈 法寶善 書3,500元收據1紙(101年│││││書費用│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38頁)││├─────┼────┼──────────┼───────────────────┤││101年6月│5,00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6月6│││6日││佛教基金會捐贈護生費│日捐贈護生5,000元收據1紙(101年度他字│││││用│第3700號卷第339頁)│││├────┼──────────┼───────────────────┤│││5,00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6月6│││││佛教基金會捐贈法寶善│日捐贈法寶善書5,000元收據1紙(101年度│││││書費用│他字第3700號卷第340頁)││├─────┼────┼──────────┼───────────────────┤││101年6月│65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6月│││20日││佛教基金會捐贈法人費│20日捐贈法人650元收據1紙(101年度他字│││││用│第3700號卷第339頁)│││├────┼──────────┼───────────────────┤│││5,00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6月│││││佛教基金會捐贈法寶善│20日捐贈法寶善書5,000元收據1紙(101年│││││書費用│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40頁)│││├────┼──────────┼───────────────────┤│││5,00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6月│││││佛教基金會捐贈護生費│20日捐贈護生5,000元收據1紙(101年度他│││││用│字第3700號卷第341頁)││├─────┼────┼──────────┼───────────────────┤││101年6月│5,00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6月│││27日││佛教基金會捐贈法寶善│27日捐贈法寶善書5,000元收據1紙(101年│││││書費用│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41頁)│││├────┼──────────┼───────────────────┤│││5,00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6月│││││佛教基金會捐贈護生費│20日捐贈護生5,000元收據1紙(101年度他│││││用│字第3700號卷第342頁)││├─────┼────┼──────────┼───────────────────┤││101年7月│5,00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7月4│││4日││佛教基金會捐贈護生費│日捐贈護生5,000元收據1紙(101年度他字│││││用│第3700號卷第342頁)│││├────┼──────────┼───────────────────┤│││5,000元│於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財團法人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101年7月4│││││佛教基金會捐贈法寶善│日捐贈法寶善書5,000元收據1紙(101年度│││││書費用│他字第3700號卷第343頁)││├─────┼────┼──────────┼───────────────────┤││101年11月│50,000元│於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101年11月13日捐│││13日││金會捐贈福智文教基金│贈福智文教基金會福智宗教學院及園區擴建│││││會福智宗教學院及園區│5萬元收據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擴建費用│343頁)│├──┼─────┼────┼──────────┼───────────────────┤│5│101年5月│5,500元│繳交康福搬家貨運有限│康福搬家貨運有限公司101年5月26日運費│││26日││公司運費│5,500元二聯式統一發票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44頁)│├──┼─────┼────┼──────────┼───────────────────┤│6│101年5月│2,900元│福林家園管理委員會5│①福林家園管理委員會101年5-6月管理費2,│││31日││、6月份管理費│900元之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第354頁)││││││②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總部分││││││行帳戶於101年5月31日轉帳2,900元之繳││││││款聯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54││││││頁)│├──┼─────┼────┼──────────┼───────────────────┤│7│101年5月│2,492元│外籍傭工101年3、4│①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3、4│││31日││月合併保險費(轉帳至│月合併保險費應繳金額2,492元繳款單1紙│││││中央健康保險局帳戶)│(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46頁)││││││②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總部分││││││行帳戶於101年5月31日轉帳2,492元之繳││││││款聯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46││││││頁)││││││③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委託金融機構轉帳││││││代繳保險費收據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47頁)│├──┼─────┼────┼──────────┼───────────────────┤│8│101年5月│6,000元│就業安定費(轉帳至行│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3月就業安定費│││31日││政院勞工委員會帳戶)│應繳金額6,000元之繳款通知單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48頁)││││││②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總部分││││││行帳戶於101年5月31日轉帳6,000元之繳││││││款聯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48││││││頁)│├──┼─────┼────┼──────────┼───────────────────┤│9│101年6月│1,000元│本院非訟事件費用│本院101年6月1日101年家非字第3號家│││1日│││事聲請費1,000元收據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49頁)│├──┼─────┼────┼──────────┼───────────────────┤│10│101年6月│63元│訃文郵寄費│臺北雙連郵局郵資券63元之購買票品證明單│││1日│││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51頁)│├──┼─────┼────┼──────────┼───────────────────┤│11│101年6月│15,258元│101年5月3至101年│菲律賓傭工發放工資說明書1紙(101年度他│││4日││6月3日菲律賓傭工薪│字第3700號卷第352頁)│││││資費││├──┼─────┼────┼──────────┼───────────────────┤│12│101年6月│4,500元│外勞仲介服務費用(轉│①偉智人力仲介有限公司101年5-7月外勞仲│││6日││帳至偉智人力仲介有限│介服務費用4,500元繳款通知單1紙(101│││││公司上海銀行帳戶)│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53頁)││││││②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總部分││││││行帳戶於101年6月6日轉帳4,500元之繳款││││││聯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53頁││││││)│├──┼─────┼────┼──────────┼───────────────────┤│13│101年6月│1,200元│封釘(小叔)│無單據│├──┤16日├────┼──────────┤││14││600元│封釘(司儀)││├──┤├────┼──────────┤││15││12,000元│告別式供養法師││├──┤├────┼──────────┤││16││4,000元│告別式服務人員紅包││├──┼─────┼────┼──────────┤││17│101年6月│9,100元│修墓(入塔、祭拜開支││││17日││)││├──┼─────┼────┼──────────┼───────────────────┤│18│101年6月│179,020│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公│①彰化銀行101年6月22日匯款人吳星慧匯款│││22日│元│司喪葬費用│179,020元至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大安分行帳戶之匯款回條聯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55頁)││││││②佛化靈儀社股份有限公司喪葬費用178,99││││││0元請款單及合約書各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57頁至第358頁)│├──┼─────┼────┼──────────┼───────────────────┤│19│101年7月│15,258元│101年6月4至101年│菲律賓傭工發放工資說明書1紙(101年度他│││4日││6月25日菲律賓傭工薪│字第3700號卷第352頁)│││││資費││├──┼─────┼────┼──────────┼───────────────────┤│20│101年8月│15,258元│菲律賓傭工遣散費│菲律賓傭工發放工資說明書1紙(101年度他│││3日│││字第3700號卷第352頁)│├──┼─────┼────┼──────────┼───────────────────┤│21│101年08月│2,492元│外籍傭工101年5、6│①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5、6│││13日││月合併保險費(轉帳至│月合併保險費應繳金額2,492元繳款單1紙│││││中央健康保險局帳戶)│(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60頁)││││││②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總部分││││││行帳戶於101年8月13日轉帳2,492元之繳││││││款聯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60││││││頁)││││││③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委託金融機構轉帳││││││代繳保險費收據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61頁)│├──┼─────┼────┼──────────┼───────────────────┤│22│101年9月│5,608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6月就業安定費應│││20日││安定費│繳金額5,608元之繳款通知單1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63頁)│├──┼─────┼────┼──────────┼───────────────────┤│23│101年10月│100元│大同分局寧夏派出所計│無單據│││31日├────┤程車費│││││100元││││├─────┼────┤││││101年11月│200元│││││2日││││├──┼─────┼────┼──────────┼───────────────────┤│24│102年5月│21,802元│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0│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01年5月14日至101年5│││21日││1年5月14日至101年│月21日急診科急診醫療費用收據1紙(101年│││││5月21日醫療費用│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17頁)│├──┼─────┼────┼──────────┼───────────────────┤│25│102年5月│1,400元│蓮華往生事業股份有限│蓮華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21日於│││21日││公司於新光醫院往生室│新光醫院往生室之移體費用估價單暨收據1│││││之移體費用│紙(101年度他字第3700號卷第319頁)│├──┼─────┼────┼──────────┼───────────────────┤│26│102年5月│20,000元│入殮供養法師兩位│無單據│││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