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江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憲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
同)25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判決駁回其訴,本件
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核上開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