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52號
原   告  陳文旺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
被   告  黃有志
       黃于賓
       黃澄惠
       黃怡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有志、黃于賓、黃澄惠、黃怡甄為被告 黃炳輝 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分
別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
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黃炳輝於起訴後即民國108年5月12日死亡,有
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而黃有志、黃于賓、黃澄惠、黃怡甄為
該被告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
資料附卷可查。原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
於108年9月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承受
訴訟之聲明,仍應由本院裁定,其聲明承受訴訟,依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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