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毒品案,經鈞院羈押禁見中。被告甲○○無意參與製毒,請求審判長給予被告說明機會。被告與 鄭志成 係在今年過年前經一位王姓友人介紹認識,被告與鄭志成上過三次酒店,都是鄭志成付錢,被告以到嘉義工作為由要求被告租屋,租金均由鄭志成支付。剛開始鄭志成告訴被告,其以前在藥廠上班,後來跑業務買瘦身藥及壯陽藥,也會開模具製造藥品與調配藥丸。一星期後,鄭志成帶一大包黃色藥錠說是做壞的瘦身錠,要重做,還說要教被告做,與被告商量再租一間透天厝,說公寓太小間會吵到鄰居及樓下。被告找了十多天才找到中埔透天厝。被告在不知情情況下幫鄭志成倒甲苯,因為太臭,大概倒了半桶就跑開,經詢問鄭志成,鄭志成說因為是藥劑成分所以會比較難聞,因被告對藥劑不懂就沒多想。過了三、四天,鄭志成帶 小伍 即 鍾竣宇 到嘉義,期間被告有時有問小伍與鄭志成的事,小伍說的不清不楚。心想他們有事瞞伊,直到第二次幫鄭志成倒甲苯,味道讓被告受不了才怒問鄭志成,鄭志成才說是製造安非他命過程,並說要教被告,被告斥責鄭志成為何隱瞞,鄭志成說如果被告知道一定不肯,被告不想和鄭志成翻臉,只求鄭志成找人更換房屋契約,之後被告就很少到中埔租屋處,後來於民國99年4月12日找不到鄭志成,經打電話詢問 阿發 ,阿發才說小伍被抓,要被告上網查看,被告上網查看後才知自己成為共犯。被告在4月19日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要被告於5月12日前往開庭,因房屋是被告租的,被告又要開庭,房屋終究要還房東,遂於4月21日下午2點找朋友到中埔租屋處,看要如何把房子清空,還給房東。被告未進到管理室,就看到警察,即直接把車開到管理室告訴警察房屋是被告租的,被告願意接受調查就被逮捕。進到屋裡,才發現鄭志成早把製毒工具運走,留下水桶、密封罐等57項證物,被告無意參與製毒,以上即為實情。被告突遭收押禁見,在外事務來不及告訴妻子,又有二女,長女8歲、小女4歲,妻子無從外出工作,生活已陷於困境,希望鈞院姑念被告初犯,家中有幼女給予交保機會,返家團聚、安頓生活,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263號,本院繫屬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9號),本院經訊問後,依卷內被告供述、扣案物品及共犯鍾竣宇之供述,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另有共犯在逃,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予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9年6月10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甲○○對於本案並未坦承犯行,而其供述內容與已認罪之共同被告鍾竣宇間有所出入,另外尚有共犯鄭志成未到案,是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仍屬重大,且參與情節猶有與共犯加以釐清之必要,是仍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可預期其將受重刑之諭知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因認被告上開受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擔憂妻兒陷於困境,不僅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且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綜上,聲請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