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3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6萬元。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含不另為無罪諭知,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8號判例意旨參照)、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其中關於被告被訴於民國98年2月12日分別向原告詐取160萬元及80萬元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而原告告訴被告於98年2月11日向其詐得96萬元部分則未據檢察官起訴,是就此部分,原告並非因被告詐欺而受損害之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是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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