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聖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3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聖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

驗餘淨重0.7046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壹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

壹只

打火機

壹支

刮勺

壹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

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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