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389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告 葉政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389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告 葉政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