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21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佳璇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6,789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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