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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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940號
原告 賴順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宗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宗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