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36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章世鴻 ( 潘賢龍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潘賢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391元,及其中10,047元自民國108年3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潘賢龍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