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明典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典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誤繕之處,逕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林明典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本院檢送聲請書繕本時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而已適當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此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均為竊盜案件類型相同、行為期間為112年4月至113年1月間、所侵害之法益均為財產、行為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04/13
112/04/13
112/04/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4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4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判決日期
112/09/23
112/09/23
112/09/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3/05
113/03/05
113/03/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98號
編號1~7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77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4/14
112/04/23
112/08/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4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080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0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判決日期
112/09/23
113/04/17
113/04/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3/05
113/05/22
113/05/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9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2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24號
編號1~7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77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4/23
113/01/22
112/08/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0080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1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0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
113年度簡字第4051號
判決日期
113/04/17
113/07/01
114/03/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
113年度簡字第40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22
113/08/07
114/04/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2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8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269號
編號1~7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77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