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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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王斐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卓巧慧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