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75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孫旭廷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 告 黃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捌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廿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