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7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歐婉如
被 告 張仲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柒仟陸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