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為意思
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9年
1月13日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嗣聲請
人欲將此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致原件遭
退回,爰聲請准將該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
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重要通知函、信封等
件為證,本件雖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遭退回,惟經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函請相對人所在地之警局查明相對人有無居住於戶籍
址,經警局函覆相對人未居該址已逾二年,此有聲請人所提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9761號裁定可證,是聲
請人即屬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經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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