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1月24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壹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伍仟伍佰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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