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98號原告 鄭木榮 被告 陳燁軒 上列被告陳燁軒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