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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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劍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