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楊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200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6,044元│103年7月6日│18.98%│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整,延滯第二││002│6,141元│103年8月5日│18.98%│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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