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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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乙○○、甲○○二人後,認被告乙○○、甲○○二人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