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16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謝梨敏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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