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95年1月26日經戒護至高雄國軍總醫院就醫,經切片檢查診斷為惡性腫瘤,而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於同年2月7日接見甲○○時,發現甲○○講話相當困難,且音量極弱,似乎病情已開始惡化,由於「鼻咽癌」需在醫學中心積極治療,甲○○羈押在看守所中,根本無法治療,為此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
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聲請人甲○○與同案被告乙○○之供述情節,均前後不一,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若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94年12月2日執行羈押,有當日審理單、訊問筆錄及押票回證各1份在卷可稽。
㈡而聲請人甲○○與同案被告乙○○共同私運管制之第二級毒
品DIPHCNOXYLATE( 狄芬諾西萊 )入境臺灣地區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乙○○於警詢供稱:由聲請人甲○○交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供其支付入境大陸地區所需費用,由伊將扣案之毒品運輸入境臺灣地區交付聲請人甲○○等語不諱,並有同案被告乙○○所持手機門號之監聽譯文1份及查獲照片
4幀在卷可參,而扣得之錠劑約27,868顆經分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狄芬諾西萊無訛,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0月17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2月23日刑鑑字第0940163273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此外,復有聲請人甲○○及同案被告乙○○所持手機扣案可憑,足認聲請人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集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而聲請人甲○○就其為何交付3萬元予同案被告乙○○,同案被告乙○○夾藏攜帶入境之第二級毒品狄芬諾西萊是否欲交予聲請人甲○○等事項,不僅彼此供述矛盾,渠2人前後所為之供詞,亦不一致,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
㈢聲請人甲○○於95年1月26日至國軍高雄總醫院接受鼻部檢
查及切片,檢驗報告為惡性腫瘤,該醫院建議轉至醫學中心積極治療,臺灣高雄看守所因而於同年2月14日戒送至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治,目前住院接受檢查,看守所因礙於醫療設備,若聲請人甲○○長期住院,將造成看守所戒護之困難,此有國軍高雄總醫院95年2月3日診斷證明書、臺灣高雄看守所95年2月16日高所衛字第0959000287號函各1紙附卷可稽,經本院函詢國軍高雄總醫院關於聲請人甲○○治療鼻咽癌之程序,經該醫院函覆表示:「目前鼻咽癌切片得知為鼻咽惡性腫瘤,建議施行更進一步的影像學檢查,確立病灶範圍及程度、分期,所以必須住院一段時間,接受徹底完整治療」、「鼻咽癌治療期間務必生活作息正常,禁煙、酒,除配合醫院長期治療及追蹤外,仍須家人的照顧及心理支持」等語,足認聲請人甲○○因罹患鼻咽癌有住院接受精密檢查並長期接受治療之必要,而長期戒護就醫,雖造成看守所戒護上之困難,但仍非無法戒護就醫,是聲請人甲○○繼續在監執行羈押,並非無法完成治療鼻咽癌之治療程序,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要件。
㈣然因羈押係屬對人身體自由之嚴重處分,基於憲法第23條所
揭櫫之比例原則,若有其他對人民權利限制較小之措施,可以確保審判進行之同一目的,即應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人甲○○因病就醫,必須與外界有所接觸,同案被告乙○○既仍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已可確保聲請人甲○○無法與同案被告乙○○勾串,而聲請人甲○○現罹疾病,需長期接受治療,為免長期羈押,以致減損聲請人甲○○接受治療之品質,且在課予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以造成聲請甲○○人心理上之負擔,使其遵期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況下,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許聲請人甲○○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莊珮吟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慧芬